
近年來,產品質量問題日益凸顯,合同雙方對于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存在爭議,各執一詞,同時又涉及到有關質量的專門性問題,作為居中裁判者的法院、仲裁機構往往難以獨立作出準確判定,從而才會引入司法鑒定機制,由具備專業資質和相關知識的鑒定組織機構作出鑒定意見,作為評判的依據之一。
產品質量鑒定結論對案件的成敗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然而對鑒定意見的采納和采信,只能由裁判者定奪。雖然訴訟各方可參與鑒定意見的審查判斷,給出各種建議、意見甚至異議,但*終的審查判斷結果,即鑒定意見可否成為定案依據之一,決定權在法官或仲裁員。
以下簡單介紹產品質量鑒定中幾個認識誤區:
質量檢驗期(異議期)VS 質量保證期
《民法典》第621條中規定:
“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我國對質量保證期并沒有系統的規定,質量保證期屬于產品質量法領域的概念,主要包括食品的保質期、藥品的有效期、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以及以消費品為主要對象的三包有效期等。質量檢驗期和質量保證期存在諸多區別:
1、制度功能不同
質量檢驗期解決的是標的物在交付時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問題,質量保證期解決的是標的物的一定品質保持多長時間的問題,包括在標的物交付之后也要保證標的物符合約定或法定標準。檢驗期間通過,標的物被視為交付時符合約定,但不妨礙買受人就之后的質量問題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主張質量保證責任。
2、衍生法律責任性質不同
在質量檢驗期間內,買受人對標的物不符合合同或法律規定提出的異議確實的,出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在質量保證期間提起異議,出賣人承擔的可能是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3、提出異議的對象不同
買受人在質量檢驗期間內可以向出賣人提出標的物存在的瑕疵;而在質量保證期內,買受人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出標的物質量方面的問題。
關于提出產品質量問題的合理異議期間
《合同法》第158條及《民法典》第621條中都規定了瑕疵檢驗期間,但*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通常采用四期間說:即合同約定期間、標的物合理期間、兩年期間和質量保證期間。
1、約定期間 為合同約定的質量檢驗期間,就是買受人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間。
該期間即是收貨人對合同標的物進行檢驗的時間,其檢驗期間的終點時間也是提出質量異議的*后時間。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2、合理期間 是指買受人對標的物進行正常檢驗以及通知出賣人所必須的時間。
包括發現瑕疵所需時間和進行瑕疵通知所需時間。合理期間的起始點以買受人檢驗發現質量存在問題為起點。收貨人首先受合理期間的約束,但該合理期間*長不得超過收到之日起兩年。
合理期間的認定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范圍,司法實踐中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
(2)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
(3)標的物瑕疵的程度;
(4)買受人自身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
(5)買受人或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
3、兩年期間 以買受人自標的物收到之日為起始點,買受人提出質量異議的*長法定期限為兩年。買受人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提出質量異議的,買受人無權提出質量異議。
4、合同中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 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有質量保證期的,質量異議的*長法定期限為質量保證期。不排除也存在質量檢驗期間的例外,即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即出賣人主觀上是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時,不受質量檢驗期間制度保護。
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能否導致合同解除
買賣合同糾紛中,要認定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一般需要借助司法鑒定意見予以判斷,對于標的物出現的質量瑕疵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能夠解除買賣合同。同時,法院在判決解除買賣合同后,應將標的物的返還及標的物因使用產生的折舊損失一并予以處理。
案件中要通過“常理”推定一方當事人主張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1、該方當事人已經提交了初步證據予以證明其主張;
2、對方當事人未提交初步證據推翻該方當事人的主張;
3、根據現有證據基本可以達到50%的證明力證明該方當事人的主張。
司法實踐中,法官首先會先審查買受人是否在質保期內向出賣人提出了質量異議,這需要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鑒定意見書以及被告的抗辯推定原告系在質保期內向提出了質量異議。其次,對于標的物的質量問題是否足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問題,一般應當依據專業知識進行判斷。
法官在委托鑒定時,通常將產品如果存在質量問題是否會影響正常使用作為鑒定內容。因此,在委托鑒定時,應當具有預見性,將判決需要的專業性問題一并納入鑒定,而不是僅僅根據當事人的鑒定申請進行鑒定,否則,可能會出現二次鑒定或需要專業人員出庭對此進行進一步闡述,從而影響審判效率。